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各海区渔政局:
为深入贯彻《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保障调整后的伏季休渔制度和双边渔业协定顺利实施,加强渔船规范化管理,维护正常渔业生产秩序和养护海洋渔业资源,我部在总结近年来开展护渔行动经验的基础上,决定组织开展“护渔2009”海洋渔业执法行动(以下简称“护渔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方式
护渔行动由我部统一领导,各海区渔政局、沿海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我部护渔行动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1)负责督促、指导各地开展行动,协调解决行动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督查活动。
各海区渔政局和沿海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分别成立护渔行动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地执法行动的开展。
二、主要任务
当前和今后相当一段时期渔政执法工作的重点是加强渔船规范化管理,维护正常渔业生产秩序。今年要特别针对伏季休渔制度的调整,加大对违反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查处力度。同时,对违反双边渔业协定、使用禁用渔具、擅自改变作业方式、无证捕捞、渔船标识不规范及安全设施配备不齐全等渔业违法行为也要予以严厉查处。
各海区渔政局和沿海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围绕上述任务,特别要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2009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09]15号)精神,自行确定护渔行动的执法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执法行动,各级渔政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行动的主要任务、主要目标、组织方式、重点执法港口和海域、最低执法次数、登临检查渔船数量和督查安排等内容。
三、违规渔船的处置原则
对查获的违法违规渔船,应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护渔2008”海洋渔业执法行动的通知》(农办渔[2008]16号)规定的原则处置。对严重违反《渔业法》规定从事渔业生产的,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发放2009年上半年渔业油价补贴资金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农明字[2009]第33号)规定,视情节扣减补贴或不予补贴。对制造海上治安案件或暴力抗法威胁到渔政执法人员人身安全的渔船和人员,要认真做好取证工作,并及时移交公安边防部门处理。
对查获的三无渔船案件处理情况,结案后及时报海区渔政局和我部渔政指挥中心备案。
四、检查督查
护渔行动期间,我部渔政指挥中心、各海区渔政局将对各地开展护渔行动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重点结合各地制定的实施方案,督查护渔行动开展情况。
(一)伏季休渔期间,我部渔政指挥中心将抽调各海区渔政局和沿海有关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人员组成检查组,采取交叉检查等方式,对沿海重点地区开展护渔行动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方案将另行发送。
(二)各海区渔政局要择机组织督查组对辖区内重点地区开展护渔行动的情况进行督查。
各督查组应于督查工作结束后10天内,将填写完毕的《“护渔2009”执法行动督查情况表》(附件2)报我部渔政指挥中心。
五、工作要求
各海区渔政局和沿海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开展护渔行动的经验,完善措施,精心组织,抓好落实,确保护渔行动取得实效。
(一)整合渔业行政执法力量。充分整合渔政、港监、船检等各相关部门的力量,统一部署,明确职责分工,确保行动取得实效。
(二)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按照《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有关规章制度,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并认真制作执法文书。行动期间,要设立和公布举报电话。
(三)加强对渔民的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开展护渔行动的有利时机,采取多种形式,对渔民开展《渔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争取广大渔民对护渔行动的理解和支持。对护渔行动的典型事件,要及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扩大影响。
(四)切实做好港口和海上行动的衔接。有关单位要及时相互通报违规渔船情况,加强对违规渔船整改情况的跟踪核查。海上行动中发现涉嫌违规但抗拒执法检查且逃逸的渔船,应做好取证工作,无法在海上查处的,可在回港后按照协作办案制度组织调查处理。港口检查中发现渔船标识、安全设施配备不规范等违规情况的,要依法督促整改。对于未经整改即离港的渔船,应及时通报海上执法人员重点监控和查处。
请各海区渔政局将海区实施方案于4月10日前报我部渔政指挥中心备案,沿海各省(区、市)实施方案报所在海区渔政局备案。
护渔行动结束后,各海区渔政局和沿海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护渔行动情况进行总结,并填写《“护渔2009”执法行动汇总表》(附件3)和《“护渔2009”执法行动检查渔船汇总表》(附件4),沿海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于10月15日前将总结材料及汇总表报所在海区渔政局。各海区渔政局要对本辖区护渔行动的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将书面总结等材料于10月30日前报我部渔业局和渔政指挥中心。
(信息来源:中国农业信息网)